近几年,本人参加了某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银监会外派到某国有独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的监事会对各自所监管企业进行业务检查。
在检查中,我们发现某进出口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五年左右时间内形成不良资产等计2.869亿元,而形成这些不良资产主要挂在待处理财产损溢、长期投资、应收款项及存货等项目中。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形成数亿元的不良资产与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管理层的年薪考核结算过于“粗放”分不开。这是不可忽视的根本原因之一:一面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按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兑现,另一面又是各自企业每年形成数千(百)万甚至数亿元的不良资产。也许有人认为这很滑稽、可笑,但目前的实际状况就是如此。
同时,笔者还观察到上述形成不良资产企业的另一个问题,个别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为了保证当年的工资基数达到一定的数额,不处理当年(或往年)形成的不良资产。同时,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了多拿年薪更是不想处理这些不良资产。以致不良资产数额越积越多,就像“滚雪球”一样。
笔者认为,对企业计提年度“工效挂钩”工资及主要负责人和管理层的年薪兑现建议分两步进行。年度考核时,先按相关细则规定及计算公式计提。实际兑现时,按两步实施:
第一步,当年(或次年的上半年)先兑现应结算数额的70%左右。有关部门在计算应结算数额,不能仅仅根据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后附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等列示的相关数据,至少还要考虑(或量化)以下二因素:1、保留意见等对相关经济指标产生的影响;2、当年(或截止考核年度末)形成的不良资产。
第二步,待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或适当时候),进行全面的离任审计等,在离任审计结束后,清理出企业所有的不良资产。考核时,可用其扣除相应的“可变现净值”后视同“任期内形成的亏损及损失”,再抵减账面形成的利润等指标,按调整后的数据重新计算业绩考核指标。此时,视具体审计结果再由国资委等部门对原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管理层任期内的全部薪酬再作最后一次总结算兑现。当然,请经营者放心,若不良资产等数额为0,原留下待发30%的薪酬将“如数奉还”。与此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在整个任期内应计提的该企业的“工效挂钩”工资进行总结算,并进行相关的帐务调整。
这样,可以防止这些企业大量的不良资产长期挂账,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整个任期内产生的不良资产也负了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防止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及员工的工资“超前支付”。
注:该篇文章发表在2004年11月的《中国财经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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